村民违法占地建房未被拆除 国土部门未予依法查处被判败诉

作者:刘三瑞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9-11  浏览次数:361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村民违法占地建房未被拆除

国土部门未予依法查处被判败诉

 

钟某善向韶关市某国土局(下称国土局)举报同村村民钟某平、钟某根在其耕地上违法建房,国土局为此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钟某善认为国土局未完全履行其法定职责,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国土局拆除钟某平、钟某根违法所建房屋。日前,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国土局对钟某平、钟某根占用基本农田违法建房行为依法查处。

钟某善与钟某平、钟某根同属一村的村民。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期间,钟某平和钟某根分别在村里的耕地上建房,占地面积90平方米和70平方米。钟某善认为钟某平、钟某根上述建房占用了其家庭承包的责任田,于是向国土局等部门信访反映。

2016年底,国土局对钟某善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内容有“经查,钟某平、钟某根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动工建房,下辖国土资源所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下一步,我局执法监察大队将会同全安国土资源所按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对其立案查处。”由于钟某平、钟某根的房屋已经建成而未拆除,钟某善向武江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国土局依法拆除钟某平、钟某根违法所建房屋。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国土局对钟某善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可知,钟某平、钟某根在村里的基本农田上建房属违法行为。国土局负有在其管辖区域内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其收到钟某善的信访事项后,应对举报的钟某平、钟某根在基本农田上违法建房行为作出相应行政行为。但从其提供的证据中,只有对钟某平和钟某根发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而没有后续行政行为,如对违法建房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国土局未按法律规定完全履行其法定职责,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四)属于本部门管辖;(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