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有GPS系统的小轿车丢失要求赔偿 法院依法驳回汽车租赁公司诉讼请求

作者:余艺涛、凌嘉华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8-10  浏览次数:327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装有GPS系统的小轿车丢失要求赔偿

法院依法驳回汽车租赁公司诉讼请求

 

一辆装有GPS系统的小轿车在高速上行驶轨迹异常,也无法联系到驾驶人,随后车辆被人为破坏导航系统,至今未寻得该车,车辆所属的汽车租赁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韶关市武江区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与佛山市某导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导航公司)签订《GPS车辆管理产品安装配套服务协议》,为其用于出租的小轿车安装GPS定位产品。租赁公司于2016年底将一辆已安装车载导航安防产品及服务系统的小轿车出租,当时该车GPS处于正常服务状态。当日晚,租赁公司通过导航公司提供的GPS定位系统监测着车辆的行驶轨迹,发现系统多次发出超速报警的信息。租赁公司遂致电出租人,但其均不予接听。随后租赁公司与导航公司联系,通过查询被告知车辆处于撤防状态,翌日凌晨发现车辆不在系统定位的位置上,之后双方一直无法寻得该车下落。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公司为出租小轿车购买的GPS产品服务包括了定位寻踪、紧急报警、遥控断油/断电等基本功能,并未选择购买全车盗抢综合折扣服务等增值服务。根据《GPS车辆管理产品安装配套服务协议》的约定,全车盗抢综合折扣服务是导航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一项险种。租赁公司以导航公司应提供全车盗抢综合折扣服务为由,要求赔偿车辆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另案外人租用小轿车时,该车安装的GPS定位服务一直处于正常状态,租赁公司发现异常现象后,始终未向导航公司发出断油、断电的指令,怠于采取保护措施造成车辆最后失联;无法定位到位置信息,显然也是人为破坏了车载GPS定位设备造成的,导航公司提供的GPS定位服务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导航公司按协议提供了正常的服务,租赁公司要求其赔偿车辆丢失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