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事工作副总未签合同系故意? 法院这样判——

作者:刘泽彬、郑曼玲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3-27  浏览次数:1264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近日,韶关市某公司却将其原副总经理陈某诉至法院,认为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裁决不合理,武江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公司向陈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据了解,陈某于2018年10月入职韶关市某公司并被任命为副总经理,负责生产车间管理、行政审批盖章、人事任免以及支出费用审批等工作,但直至2019年3月离职,该公司都未与陈某订立劳动合同。陈某遂在离职后以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诉至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要求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支持了陈某的诉请。

但该公司认为,陈某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多年的人事管理经验,应当非常熟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且其在公司负责人事任免工作,有义务督促公司和包括自己在内的全部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陈某在任职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认定为陈某故意不给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完全过错责任人,无权要求公司给予双倍工资差额。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与陈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应当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现有证据显示,该公司有专门的“人事行政部”负责所有经办入职和劳动合同事宜,陈某虽负有人事管理权限,但不直接代表公司与其他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陈某也不可能自行为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律法规并未对在用人单位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作出不同规定,故该公司主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因陈某本人过错造成,其不存在过错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因此,武江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该公司支付陈某二倍工资差额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