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司机酒驾仍搭车终致伤残 法院判决减轻驾驶者赔偿责任

作者:王锦潇 郑曼玲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1-10  浏览次数:1577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因搭乘林星(化名)酒后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原告李露(化名)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近日,武江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李露对自身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也有一定过错,应依法减轻驾驶者林星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林星与李露系朋友关系,二人在朋友聚会结束后同程回家,林星在饮酒后仍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李露,在行驶过程中与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李露、林星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星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为醉酒状态,林星、张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李露不承担事故责任。

遗憾的是,事故发生后,李露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因与各事故责任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露遂将林星、张某及涉案车辆的承保公司诉上法庭。而林星在法庭上提出,李露明知林星醉酒仍愿意坐上驾驶的车辆,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过错,依法应减轻林星的赔偿责任。李露则坚称当晚其不是和林星一起活动,不清楚林星处于醉酒状态。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露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交强险不足赔偿部分,由各被告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李露与林星系朋友关系,事故发生时,李露搭乘林星驾驶的车辆,经测定当时林星处于醉酒状态,即使李露不认可当晚与林星一同活动,不清楚林星醉酒,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辨认出林星驾驶车辆时的状态,其明知或应当知道林星处于醉酒状态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极高,仍自愿搭乘林星驾驶的车辆,李露对自身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也有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减轻林星对李露应承担的责任,故对林星的赔偿责任予以酌情减轻。该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案件业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星和张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造成李露的人身损害,林星和张某应依法承担责任。而李露虽是搭乘人,且经交警部门认定不承担事故责任,但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侵权责任,李露在明知或应当知道车辆驾驶人酒后驾车,应当预见酒后驾车极易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仍自愿搭乘,属于受害人自担风险的行为,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驾驶者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法律明令禁止酒后驾车,在自身做到酒后不开车的同时,也应尽力劝阻身边人酒后驾车的行为,更不能因为贪图便利或心存侥幸搭乘酒后驾驶人驾驶的车辆,否则极易发生交通事故而使自己和他人置身于危险之中。无论是酒驾者还是同乘者,都需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