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未签书面合同拒付货款 法院认定买卖事实判决付款

作者:李智敏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12-23  浏览次数:1623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声称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拒不付款,原告持有被告签字确认的《送货单》及《欠条》佐证,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限期内向原告支付货款60000

2018年起,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多次依约向被告供应广告制作材料,但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仅在送货时由被告本人或其聘请的员工在《送货单》中签字确认,共计产生货款60000元,但被告未支付过货款。2018年底,被告出具《欠条》,载明:本人欠广告材料货款金额为60000元整,该欠款于2019年前全部付清。被告出具《欠条》后,逾期仍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遂至法院要求解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欠科技公司货款6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及被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的规定,被告与科技公司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买方收货后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清偿所欠货款60000元的违约责任。经科技公司授权,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上述货款。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日常生产生活中,有许多类似本案中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交易,大家应当注意收集、保存证据,如送货单、签收单、欠条欠据等,法院根据双方交易习惯,并结合佐证材料等也可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但为避免产生纠纷,法官建议买卖双方应签订书面的正式合同,以维护双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