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职工自缴社保 法院判决:企业立即返还!

作者:刘泽彬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4-30  浏览次数:1408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企业让劳动者停薪留职待岗,却又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只好自行补缴社保,关于补缴费用由谁承担,企业和劳动者各执一词。近日,武江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依法支持劳动者向企业追索其垫付的补缴社保款

据了解,某国有企业1992年招收马某为该企业集体合同制职工,企业际经营发生变化,马某由企业安排退出工作岗位,并停发其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企业为其保留社保关系,马某成为该企业的待岗员工。

因是待岗员工,该企业从1997年起便没有为马某缴纳社保费用。2016年,马某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解决退休后的生活保障问题,马某找到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但企业认为马某是待岗人员,没有为其企业提供劳动,社保费用不应由企业承担。因协商无果,马某只好先四处筹措补缴欠缴的社保费用并提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确认该企业应返还马某垫付的各项社保费及滞纳金8万余元,该企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马某在退休前的十几年里未为该企业提供实际劳动,但其原因在于企业未能安排工作给马某,且企业在其长期未能提供工作岗位给马某的情况下,一直未对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作出实体性处理,而在形式上长期持续保留劳动关系。根据相关规定,下岗待岗人员虽然在实质上已经与原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但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消灭,在名义上,下岗待岗人员仍然是原用人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及其托管机构尚需为下岗待岗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因此马某有权要求该企业返还其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法院一审依法判决驳回该企业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业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