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设安全警示标志引事故,施工单位需担责
施工不设防,后果很严重!近日,武江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工地施工引起的纠纷案件。
刘某经营一家油漆店面,建筑公司是某工地的施工单位,曾某承接了该工地的刮塑工程。2022年底,曾某向刘某购买墙漆,刘某将油漆送至在建工地一楼后,称曾某电话告知其急需油漆进行施工,让其帮忙上楼找员工进行搬运,但由于刘某对在建工地不熟悉,在返回途中不幸从三楼摔至地面,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伤情经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三方经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刘某认为事故的发生与在建工地未安装楼梯扶手等安全防护措施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遂以建筑公司、曾某为被告诉至武江法院。
庭审中,建筑公司提交了案涉工地的照片,抗辩其在事故发生前已在案涉工地设立了明显的标志并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措施,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照片的拍摄时间。曾某与刘某一致确认双方之间是承揽关系,日常交易习惯是由刘某送货并卸货至工地一楼,拍照发微信给曾某即可,不需要进行交接。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的地点为尚未开放、尚未交付使用的施工区域, 刘某只需送货至工地一楼并负责卸货,将货物拍照微信发送给曾某,无需上楼叫人接货即可完成交货。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长期从事相关工作,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应有清醒的认知、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却仍擅自进入未知施工区域,致自己处于高度危险之中,且案发时间为光线较为充足的白天,因疏忽大意从楼梯上摔落,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而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之规定,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在楼梯口、出入通道口等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本案中,建筑公司虽然提供了两张照片拟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已对楼梯口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但未能提供照片原始载体以证明拍摄时间,故不予采纳建筑公司的抗辩意见,其作为施工单位亦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曾某仅是负责案涉刮塑工作的承揽方,在案涉工地的楼梯等部位安装扶手或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非其义务,刘某要求曾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合考虑各方行为对引发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对于危险发生的防控能力、所应负的注意义务等,最终判令建筑公司向刘某支付赔偿款2万余元。
【法官提醒】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雇员受伤、行人受害等事故。同时,成年人也应意识到在建工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到高度注意义务,非必要不进入,尽量避开施工区域,防止意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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