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名字还“玩失踪”?韶关一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刑

作者:谢毅飞、李欣悦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5-08-01  浏览次数:6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得到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辛勤付出最直接的回报,也是维持生活的基本保障。有人认为欠薪行为仅涉及民事纠纷,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实际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近日,武江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其向涉案的28名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共计77万元。

2021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黎某冒用“郭某”的名字以装修公司的名义承揽了多套回迁安置房的装修工程,并陆续收取上述房屋业主给付的装修款项。同时,其又冒用“郭某”之名雇佣多名劳动者从事装修工作,并从2022年开始陆续拖欠装修工人的工资。工人向其讨薪未果,黎某为逃避支付工资隐匿并失去联系。工人们陆续到劳动部门投诉“郭某”及装修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况,劳动部门尝试联络未果,遂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公司于2天内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并将该指令书粘贴在该公司门口,但黎某及装修公司均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工资。截至2023年10月,被告人黎某拖欠28名装修工人工资共计77万元,直至2024年初,公安机关将黎某抓获归案。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冒用他人之名承接装修工程,又雇佣多名装修工人从事装修工作后,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28名装修工人的劳动报酬达77万元,经相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结合其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一审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我国始终保持对恶意欠薪打击的高压态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尊重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及时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劳动者在遭遇恶意欠薪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