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未经授权查社保? 法院:“吃闭门羹”,该!

作者:周梦茹、李欣悦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5-05-14  浏览次数:10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律师事务所在代理案件时经常需要调查取证,但有的证据材料有一定权限范围,不能随意获取,即使是涉案的个人社会保险信息,如果没有相关证明材料,也会“吃闭门羹”。武江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律师事务所诉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劳动、会保障行政受理案,依法驳回原告律师事务所起诉。

曾先生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其合同案件中作为诉讼、执行阶段代理人。

第二天,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持该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证及曾先生的授权委托书、执行裁定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到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申请查询曾先生合同案件中另一当事人的社会保险信息。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审查后认为,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及《广东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等规定,律师事务所如需查询另一当事人的社会保险参保情况,需提供另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因律师事务所未提供上述材料,韶关市社会保险服务管理局遂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

律师事务所不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其作为曾先生的委托代理人,有权根据案情的需要,查询涉案另一当事人的社会保险信息,遂向武江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江法院一审认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属于保密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公、检、法等部门、律师事务所所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开具相关单位及个人参保情况证明的,应提供合法证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企业和职工的参保及待遇信息第八条第四项律师事务所开具委托当事人相关证明的,需提供诉讼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单位介绍信、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如需查询另一当事人的社会保险信息,应提交另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其委托书等材料,但该律师事务所未能提供该材料,韶关市社保管理局审核后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告知律师事务所需要补充的材料,依法有据。法律是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属于保密信息,律师在行使调查取证权时,应符合《广东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遂一审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律师事务所不服,提出上诉。韶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了律师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但是律师行使该权利时,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个人社会保险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保密。律师如需查询,应获得被查询人的授权委托。律师在未获得被查询人授杈委托的前提下,仅以被查询人与其代理的案件有关为由申请查询,不应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