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出售安置房系无效 法院依法支持撤销备案登记

作者:刘三瑞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11-03  浏览次数:383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拆迁人出售安置房系无效

法院依法支持撤销备案登记

 

林一凡(化名)因借款300万元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该公司遂将已安置补偿给他人的房屋抵押给林一凡,为此双方网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核实相关情况后,韶关市某住建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向林一凡发出《关于撤销网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通知》,林一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住建局作出的前述通知。近日,韶关市武江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驳回林一凡的诉讼请求。

2011年,案外人刘洪庆(化名)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补偿4套房屋给刘洪庆。后因林一凡借款300万元给房地产公司,该公司通过与林一凡网签11套房屋(其中包括补偿给刘洪庆的涉案4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作抵押。2016年4月,鉴于房地产公司在“三旧”改造项目开发中,存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行为,住建局对该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同年10月,住建局向林一凡发出《关于撤销网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通知》,决定撤销林一凡在4套房屋的网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林一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住建局作出的《关于撤销网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通知》,恢复其4套房屋的网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因向林一凡借款300万元,便以售卖房屋的形式向林一凡提供抵押,其中包括涉案的4套房屋,双方为此网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由于上述4套房屋是房地产公司应按《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补偿给被拆迁人刘洪庆的补偿安置房,房地产公司对此已确认,并向住建局提出了改签请示。刘洪庆亦请求住建局撤销涉案4套房屋的网上合同备案登记。因林一凡与房地产公司网签的涉案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已无基础,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和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同时履行其工作职责,住建局向林一凡发出《关于撤销网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通知》并无不妥。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判决,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