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电费乱加价?法院:供电局定价才是“标准答案”

作者:谢祥军、李欣悦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5-08-11  浏览次数:19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在房屋、商铺租赁过程中,一些房东或管理方代收水电费时把擅自抬高标准当成默认“行规”,给租客带来困扰。当“合同约定”和“官方定价”发生冲突,哪个才是“标准答案”?让我们来看看近日武江法院审结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9月,曹先生与包小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包小姐租用曹先生两间商铺,租赁期限为四年,并对租金、押金、水费、电费及卫生费、滞纳金计算标准、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之后,包小姐拖欠租金,双方于2024年9月解除了合同。年底曹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包小姐支付拖欠的租金违约金租赁期间水电费

曹先生包小姐租赁期间按1.11元/度的标准收取电费,庭审中,包小姐主张曹先生收取电费后系按0.59元/度的标准向供电部门交纳电费,故电费应按曹先生向供电部门交纳的数额为准,其多支付的电费应予抵扣尚欠租金。对此,曹先生称因其向包小姐收取电费系按分表的读数收取,而其向供电部门交纳电费系按总表的读数支付,中间存在损耗,且其收取电费抄表等存在人工成本,同时其在交纳电费时需要交纳税费,故对包小姐提出的以多收电费抵扣尚欠租金的意见不予认可。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包小姐多付的电费是否应予抵扣尚欠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的规定,原告曹先生1.11元/度的标准计收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该行为应为无效。虽然曹先生辩称其收取的电费中包含了损耗,但其对此未举证证明,至于其所称的电费抄表等存在人工成本的问题,该人工成本属于其租获取利益所应付出的成本,故对其该两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关于电费的税费问题,根据曹先生提交的供电局开具的电费发票中,有按13%的税率收取税费,故包小姐应支付的电费中亦应按该税率支付税费。双方包小姐租赁期间已缴纳电费的电量一致同意最终,法院供电局发票上0.59元/度13%税率的标准计算包小姐应付的电费认定包小姐1.11元/度标准多付的电费应予抵扣租金。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规定,销售电价只能由政府相关部门核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超越电价格管理权限私自制定电价。因此,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电价超过政府相关部门核准的电价部分无效,收取方应当予以退还或折抵租金。在此提醒,出租人要严格遵守电力法等法律法规收取费用,如存在折旧损耗等合理费用需分摊,应明确收费依据,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不能笼统地将其混入水电费计算中;承租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签订承租合同时,要先仔细审查相关水电费用条款,对不合理的条款要及时提出异议并协商修改,避免日后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