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执行?六旬老人当“法定代表人”讨薪被驳回

作者:张丹英、李欣悦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5-07-31  浏览次数:8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日,一六旬老人诉至法院,称其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请求院判令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33万余但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该诉讼请求。这是怎么回事呢?

某公司为多起案件的被执行人。20195月,公司老人签订一份《员工劳动合同》,约定自20196日起聘请为员工,工资标准为4500元。20198月,某公司出具一份内容为《挂名法定代表人工作证明》给老人,并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老人法庭上,老人明确除挂名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名、露脸外,没有为某公司提供任何劳务已因某公司为失信执行人而被限制高消费。公司曾该老人出具多份《工资欠条证明》,载明截止2024年5月欠33万余元。该老人主张某公司20198月起拖欠其报酬,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某公司该老人签订《员工劳动合同》并变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可见,两者之间存在浮现于表面的聘请该老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其次,该老人确认其仅系持名法定代表人,并不需要向某公司提供劳务,且其已因某公司为失信执行人而被限制高消费。由此可见,双方签订案涉《员工劳动合同》的目的并非建立真实的劳动合同关系,而系以该老人为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以规避其真正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义务。最后,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双方对此是明知的,但为了规避执行仍进行了通谋。因此,双方签订《员工劳动合同》属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且有规避执行的故意,该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无效。该老人据此向某公司主张工资336000元,于法无据,不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做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法定代表人在执行程序中承担着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与义务。实践中,不少涉诉企业通过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方式逃避责任,是“切实解决执行难”路上的一大挡路石。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年迈老人等无关人员的,应认定有规避执行的故意;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此提醒企业,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的行为不仅无法保障自身权益,还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