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和意外伤害险可以双重理赔吗?
随着风险意识增强与经济能力提升,越来越多人选择购买保险,将可能发生的意外导致的资金压力转移。家住韶关的小廖便是选择购买保险的一员。近日,他因车祸意外受伤,与保险公司就补偿责任存在争议,诉至法院。“明明买了意外伤害险,为什么不能赔?”来看看武江法院如何判。
2023年10月,小廖骑电动车与一小汽车发生碰撞,导致受伤到医院就诊,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廖负主要责任。因事故小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事故后按三方协议赔偿已实际产生的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在交通事故赔偿处理完毕后,小廖考虑到自己还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便向保险公司索赔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但保险公司以已按三方协议向小廖赔偿了医疗费和后续治理费为由,拒绝再理赔。小廖遂诉至法院。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我国保险法确定了在财产保险合同里实行损失补偿原则,但是在人身保险领域没有相关规定。其次,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生命和身体具有不可估价性,人身保险事故造成的身体乃至生命的损失无法像财产一样用货币估价。综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无法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一个是被保险人与侵权人之间的侵权赔偿关系,两个关系分属不同主体,不属于责任的竞合,原告小廖既可作为被侵权人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并不适用保险补偿原则,被告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一审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按保单约定赔付小廖医疗费。目前,该案业已生效。
【法官说法】损失补偿原则是当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从而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状况,但不能使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实施致害行为的第三者处获得侵权赔偿后,仍然可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经获得侵权赔偿为由拒绝履行保险理赔责任。保险理赔要遵守重约守信、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投保人应在投保前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项目、责任、期限、金额等内容,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正规渠道购买合适的产品;保险公司则应对免责条款等履行提示、说明等义务,对防灾防损积极宣传,才能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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