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搬迁公告

作者:执行局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8-29  浏览次数:9775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关于吴玉申请执行植浚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的(2018)粤0203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玉已于2018年5月14日按照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将购房款700000元支付给被执行人植浚豪,植浚豪应于2018年6月14日前将韶关市武江区新兴路14号城市花园松苑小区C幢302、303、304房交付吴玉使用,但植浚豪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条之规定,从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前,被执行人应主动腾空房产,将上述房产交付申请执行人吴玉。逾期未自觉腾空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搬迁,对拒不迁出的被执行人依法予以司法拘留,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被执行人及其成年家属应主动接收。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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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刘泽彬             联系电话:0751-855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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