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武江分公司与陈金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凌永芳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3-23  浏览次数:828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民初2314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武江分公司。

负责人:陈宇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冬平、邓兴会,该单位员工。

被告:陈金桃。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武江分公司与被告陈金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1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11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武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8元,减半收取70.0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凌永芳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员  伍倩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