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佑芬,邝意珍,谭莲英,颜友环,李艾金,古庆玲等与韶关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作者:陈伟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4-25  浏览次数:807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粤0203行初55

原告:李佑芬,女,195211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系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邝意珍,女,195210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系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谭莲英,女,19574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系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颜友环,女,19486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系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李艾金,女,19528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系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古庆玲,女,19536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系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邝丙梅,女,1956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系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王万芝,女,195110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系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邝月芝,女,19492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系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代理人:余义海,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韶关市工业西路8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佑芬、邝意珍、谭莲英、颜友环、李艾金、古庆玲、邝丙梅、王万芝、邝月芝诉被告韶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诉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长  陈伟清

审判员  胡 

审判员  刘三瑞

 

 

二○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