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坪石镇三星坪村委会与乐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作者:陈伟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4-25  浏览次数:858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粤0203行初76

原告:乐昌市坪石镇三星坪村委会,地址:乐昌市坪石镇三星坪村。

诉讼代表人:朱石清,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骆人杏,乐昌市坪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乐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该局局长。

第三人:肖享彬,男,1960510日出生,户籍地:乐昌市。

第三人:付培根,男,196515日出生,户籍地:乐昌市。

第三人:朱华忠,男,1958324日出生,住乐昌市。

原告乐昌市坪石镇三星坪村委会诉被告乐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第三人肖享彬、付培根、朱华忠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2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221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3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昌市坪石镇三星坪村委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伟清

审判员  胡 

审判员  刘三瑞

 

 

二○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