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焕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作者:朱建祥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3-27  浏览次数:894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0203刑初1

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焕荣。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6]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焕荣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12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创鑫、被告人陈焕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陈焕荣先后五次在韶关市武江区沙洲尾福彩路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李某。2016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焕荣先后三次在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东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附近、西河汽车站附近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刘某。

20165615时许,公安人员在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东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附近将被告人陈焕荣抓获,并从其身上起获疑似毒品3包。经理化检验:所查获的白色块状物共1.4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焕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刘某、李某与陈焕荣之间手机微信聊天截图、手机通话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刘某、李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陈焕荣的供述,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韶公(司)鉴(化)字[2016]120号理化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焕荣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焕荣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焕荣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毒品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焕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56日起至2020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长  朱建祥

人民陪审员  马丽仪

人民陪审员  郭莹斌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员  姚招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