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洪与包莉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赖小平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3-28  浏览次数:511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203民初1234

原告:谢洪。

被告:包莉欣。

原告谢洪与被告包莉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817日向原告在本院所签署《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地址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原告至今未交纳上述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谢洪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洪负担。

 

    长  赖小平

代理审判员  凌永芳

代理审判员  谭谦悦

 

二○一六年九月六日

 

    员  胡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