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持假证从业引事故 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仍需理赔

作者:黄嫔、李欣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3-15  浏览次数:1087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保险的本质是进行风险转移的工具,当前已成为很多人规避风险的一种选择。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一定要看清相应的条款内容,保险人也应尽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近日,武江法院审结了一起诉货运公司及司机、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2年,曾某驾驶摩托车与廖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导致曾某受伤入院治疗、双方车辆均损坏。经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廖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廖某货运公司的员工,货运公司就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经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曾某遂将廖某货运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对廖某的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法院发函交通运输局查询得知,廖某所持有的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确为假证。据此,保险公司则以廖某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为由主张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免赔。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应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虽然保险公司商业保险条款约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但该字体较正常印刷字体明显偏小且较为密集,即使字体已加粗加黑,也难以引起投保人注意。而且,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中,虽然“投保人声明”部分记载以下文字:“本人对投保人所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条款、费率,特别是蓝色字体标注部分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内容和本投保单的内容均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人保证投保人签字盖章真实有效,如因投保人签字盖章不真实有效给公司造成的任何损失,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并无“蓝色字体标注”内容。另外,投保人“投保人声明”处盖章,在无具体经办人签名的情况下,不能确认盖章是确认知悉投保人声明处注明的相关事项。此外,“投保人声明”经办人声明处均无标注时间,故无法确认投保人盖章的时间,也无法核实保险人是否在投保人投保时说明告知相关义务后再由投保人进行盖章确认的。综上,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已尽合理提示、说明义务,依法应予赔偿。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尽明确说明义务,既是对投保人的负责,也是对自身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