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银行卡赚钱? 切勿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作者:孙倩倩、凌嘉华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7-13  浏览次数:521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兄弟,告诉你一个容易赚钱的方法,用自己的或家人的身份证办银行卡、U盾、手机卡,整套卖给我,一套银行卡一个月给你1500元。”“这钱来得快,有这么多家银行,我和家人可以办很多张银行卡,月入轻松过万不是梦了,我马上去办卡!”殊不知,这种出售自己银行卡为不法分子提供作案工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一审依法判决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至一万元不等。

2020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何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林经理”(未到案)需要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等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自己或者唆使他人出租银行卡,形成银行卡套装(包括银行卡、手机银行、密码、U盾或密码器、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之后通过快递将U盾或密码器、手机卡等邮寄给“林经理”指定的地址,每套银行卡收取1500元/月的租金。使用期间,当银行账户出现被冻结等异常情况时,何某按照“林经理”的指示安排卡主到银行办理解锁等业务,并支付跑腿费100元/次。至案发,何某出租了其本人及另外三人名下共12套银行卡给“林经理”。2020年8月份左右,何某还唆使周某出租银行卡,周某遂将其父母名下的6套银行卡交由何某出租给“林经理”。何某通过出租银行卡非法获利50000余元,周某通过出租银行卡非法获利10850元。

经核实,被告人何某出租的银行卡被用于接收被害人被诈骗款项共计134100元。被告人周某出租的银行卡被用于接收被害人被诈骗款项共计60000元。

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违法所得均在一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接受询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亲属积极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上述意见,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武江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案业已生效。

【法官说法】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通信业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频繁发生,犯罪作案手段多样、涉案区域辐射广泛,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财产损失。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要是通过电话、网络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被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犯罪。在诈骗过程中,诈骗分子往往通过大量收购他人电话卡、银行卡转移诈骗资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衍生犯罪亦随之增加本案严厉打击开办贩卖银行卡、手机卡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阻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守好老百姓的钱袋子,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法官提醒,人民群众一定要重视自己的信息安全,绝对不能因贪图小利将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微信二维码等出售、转让、出租、出借给他人,给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