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职务行为预支款项被公司催讨 法院:不是借贷性质不属于受理范围

作者:凌嘉华、黄嫔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5-18  浏览次数:1288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现实中,公司与员工之间经常发生借款或垫支的资金往来情况,这些资金往来大部分是基于用人单位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如垫付差旅费、工程款而发生的借支,或者是员工提前向用人单位预支工资、奖金等,但也不排除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近日,某公司主张其员工李东强(化名)在职期间向公司借款后一直未偿还,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却遭驳回,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李东强于2010年至2011年受聘至某公司担任业务员。工作期间,李东强以其跟进的工地需要备用金为由三次向公司借款共20万元,并分别出具了三份《借据》交由公司收执,借款用途均备注为工地备用金或工程款。现该公司陈述李东强自借款后未提交任何票据冲账,亦未退还任何款项,遂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武江法院要求李东强还款。

武江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员工因公务从单位预支款项是职务行为,该员工和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本案中,据涉案公司提交的《借据》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该公司所主张的借款属于上述答复中规定的预支款项,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故法院一审依法裁定驳回该公司的起诉。

【法官说法】工作中,经常发生用人单位与员工间因借款、垫资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资金往来,并发生欠款纠纷,这种情况应当首先明确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资金往来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而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分别作出处理:第一,员工因为个人生活所需向公司借款,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定性为民间借贷。第二,员工因公务或者工作需要向公司借款,属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应按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处理。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更不应按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第三,员工为单位推销产品而按单位规定以借据形式提货的,借条反映的钱款属于单位业务款,是双方结算工资、奖金和福利的依据,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但如果名为“员工”,实为“代理商”时,应按委托合同纠纷审理。第四,员工身份系公司股东,以“借条”形式进行出资、分红的,双方债权债务纠纷属于公司内部治理问题,应按公司法处理。而本案属于前述第二种情况,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