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4万元没欠条怎么办?电话录音保存证据最终赢官司

作者:黄嫔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12-07  浏览次数:1201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人们在出借款项给朋友时,往往基于信任没有要求对方出具借款凭证,但却因此留下隐患。水泥工老张就遇到这件麻烦事,同在一工地打工的好友老刘多次向其借款,老张碍于情面也没有让老刘打借条。收到钱后,老刘却辞工躲避债务,老张发现钱追不回来时才打电话追债,并在家人提醒之下录音保存证据。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老刘需向老张还款。

据了解,自2020年下半年起,老刘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老张借款但均未出具借条,并承诺会及时归还给老张,10次借款总金额达40000元。2021年初,老刘毫无征兆地从工地辞职,且自借款后,老刘一直未还款给老张,老张经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武江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时,承办法官当庭播放了老张提交的电话录音证据进行质证,其中双方对话中涉及到还款事项:(老张)“我那40000块,有钱就还过来。”(老刘)“我搞好这个工地就发过来。” (老张)“要下个月吗?我这里40000块你要怎么还?是打钱过来还是微信转账?” (老刘)“你发账号过来。”……法官查看了老张手机中的原始录音材料,并依法询问证人相关情况。
庭审后,承办法官前往中国移动公司广东韶关分公司进行查询,查实录音证据中对话双方的手机号码机主为张、刘两人。
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自然人之间在履行民间借贷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产生的纠纷。本案中,老张主张老刘向其借款40000元,提供了通话录音、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法院予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现老刘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武江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老刘应向原告老张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业已生效。

【法官提示】录音作为呈堂证供,应满足以下要求:录音对象应是债务人或者是承担义务的一方;录音取得方式应当合法,录音证据应是被录音者真实意思表示的客观记录,严禁采用侵犯他人隐私权或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公序良俗的方式获取录音;录音内容应完整反映债权债务内容,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辨性;录音证据还应保存原始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