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人员虽未被抓现行 住处查获毒品同样计入贩卖毒品数量

作者:彭丹丹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6-26  浏览次数:1613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基本案情】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许文(化名)在韶关市武江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潘某等多人20185月,公安民警对被告人许文住所进行搜查,扣押了白色晶状物、浅黄色颗粒物等疑似毒品净重50.22克,经理化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20184月至5月,被告人许文容留吸毒人员龚某在其住所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约十余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在其居住处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许文辩称,公诉机关对其贩毒、容留他人吸毒次数的指控不准确,且认为公安机关缴获的50.22克毒品系个人用来吸食,不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文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依法予以惩罚;还容留他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许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许文有前科,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贩卖毒品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况法院判决:

被告人许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一般较为隐蔽,侦查难度大,本案中被告人许文多次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虽不是当场被查获,但有证人证言、被告人许文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通话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且均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另外,法律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除非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许文之前就已存在贩卖毒品的事实,且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查获的50.22克毒品并非用来贩卖,故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的毒品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