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诉某县环境保护局 环保行政处罚案

作者:周梦茹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6-04  浏览次数:1383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基本案情

某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县环保局某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生产时将危险废物与一般固体废物混堆贮存在临时堆放仓库,以及该公司已投入生产的甲类车间2、3、4并不具备相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资料。县环保局经过调查取证后,认定该公司存在危险废物与一般固体废物混堆及甲类车间2、3、4未验先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此决定对该公司危险废物与一般固体废物混堆的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对甲类车间2、3、4未验先投的行为处以20万元的罚款,合计共处罚款人民币23万元整。

某公司主张,其在此前建设的甲类1车间已通过环评报告,故其后二期建设的2、3、4车间不需另外申请环评即可进行生产,并认为其公司不存在将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混堆的情况,故其不服县环保局作出的处罚,向武江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采用调配油漆的方式进行涂料生产,包含的原辅料和生产的产品均属危险物品,生产使用的原辅料包装物和废弃的不合格产品均属危险废物。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该公司在贮存固体废物过程中,确实存在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堆放的情形。另外,现有证据也可以证明该公司的甲类车间2、3、4在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均未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下就投入生产。县环保局依据法律规定,对该公司的前述两个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原告某公司诉请撤销县环保局对其作出的处罚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原告不服,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国家建立了固体废物防治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督促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注重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尽管如此,仍有不少企业试图通过打“擦边球”、隐瞒生产事实等方式,为追逐企业利益而选择以污染、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本案中,法院通过核实相关证据,确定某公司存在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混堆且生产车间未验先投的情况,故法院最终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体现了司法对不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未验先投等污染、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