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患旧伤上班期间受伤却被不予认定工伤 法院责令人社局重新调查并作出行政行为

作者:周梦茹、凌嘉华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10-11  浏览次数:2766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员工李舒(化名)自述其在上班期间搬抬重物导致左手骨折,由于其曾摔伤过左手,韶关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认为本次伤害是旧伤未痊愈导致,不予认定为工伤。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一审依法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016年底,李舒入职科技公司。20183月,李舒自述其在公司车间搬抬卷材膜时,由于卷材膜过重,导致其左上臂骨折,并先后到多家医院就诊,但就诊时没有向主治医生说明是在工作中受伤的,所以医疗机构诊断结论为:左尺骨骨折内固定术后钢板松脱;左桡骨骨折内固定术后骨性愈合。经手术治疗后,李舒于同年5月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前往科技公司向李舒工作上联系较为密切的领导、同事及其本人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并根据科技公司提供的材料、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住院病历、李舒自述史等相关证据,认为李舒所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其十年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所受伤害的旧伤复发,并非是抬卷材膜导致的,遂作出不予以认定工伤决定。李舒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舒受伤是因为旧伤复发还是新伤导致。人社局没有对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书进行核实,而本案中不存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规定的情形,人社局仅凭李舒在医院治疗时的自述的病情便认定此次受伤为旧伤未痊愈。在李舒自述的早上8时至晚上8时的工作时间中,科技公司的员工均证实李舒有搬抬卷材膜的行为,但人社局就李舒在工作时间段是否因为搬卷材膜而受伤入院治疗的事实没有调查清楚,故法院认为人社局对李舒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没有完成调查责任,其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过程中存在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同时责令人社局就李舒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重新进行调查并作出行政行为。

目前,该案业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