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有风险 入市需谨慎

作者:张玮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9-12  浏览次数:3581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王飞(化名)在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员工指导下使用官方APP购买股票,购买后,该股票一直呈下跌趋势,孙青认为系APP显示股票年报、资产等重要信息有误所致,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其股票亏损。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王飞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74月,王飞在证券公司客服经理的指导下,使用自己的手机下载证券公司的APP,按照APP的操作指引,阅读委托协议、风险揭示书后点击确认,然后以电子签名的形式签署协议、风险揭示书并开通股票业务。随后王飞在APP上查阅,认为一股票经营状况良好,遂在APP上多次下单购买该股票,交易金额高达500万元。此后,该股一直呈现下跌趋势。王飞通过其他途径查阅,发现该股票的年报、资产重要信息与APP显示的信息不一致,认为系证券公司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并有虚假陈述的行为,以致其误买该股票造成损失高达200万元,遂将证券公司告上法庭。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飞称其购买的股票是证券公司的业务经理推荐购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第一百四十四条:“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规定,投资者必须自行决定交易方向、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和价格。本案中,证券公司的业务经理应王飞要求指导其下载安装了手机证券软件并进行演示,此后王飞自行从APP中挑选出涉案股票并自行在手机上操作买入,所有的股票买卖行为均由王飞自行完成。王飞投资炒股,表明其自愿承担炒股风险,其在炒股中发生亏损,要求证券公司承担风险责任于法无据。至于王飞提出没有签署纸质的委托协议书及风险揭示书的问题,以电子签章方式签署有关文件已是当今社会各行各业办理业务常用的形式,电子文件客户亦可阅读,其达到的告知效果与纸质形式相同,因此,电子签章方式签署文件也是法律允许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作为证券交易平台,不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此不属于虚假陈述人范围,王飞认为证券公司是虚假陈述行为人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王飞因市场因素导致股票市值减少的风险属股票交易的正常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股票是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股票市值波动是受各方面行情影响所致,是市场自身规律在运作过程中的自然体现,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炒股行为具有较大的风险性,正所谓“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凡是涉足股市的投资者都是知晓这一常识,并有心理准备的。购买股票所产生的风险应当由股票购买人自行承担,这要求投资人购买股票时应当谨慎选择,多方面考量自身的综合实力,衡量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及股票交易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