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换土地不够数? 法院:必须要补!

作者:周梦茹、凌嘉华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8-20  浏览次数:2442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因修建公路需要,黄丰(化名)正在经营的企业被原韶关市某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简称原国土资源分局,机构改革后为韶关市某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局)拆除,允诺补偿置换的土地迟迟未落实。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土地行政合同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支持黄丰要求自然资源局补足征用拆迁置换的土地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诉讼请求。

2008年,原国土资源分局(甲方)与黄丰(乙方)签订协议,约定:“甲方需收回乙方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000及其地上附着物;为便于乙方安排重建企业基础设施,甲方同意置换公路边一块面积为1300的土地给乙方,该块地面积比收回土地面积大,超出部分乙方应补差价给甲方。”等内容。随后,原国土资源分局组织人员对黄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000的地上构筑物进行了拆除。当黄丰到规划部门报建新企业时才得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国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不少于20米,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规划部门不批准黄丰在距离公路用地外缘起20米以内范围的土地建设建筑物。多年来,黄丰多方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寻求解决办法均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93月,机构改革后,原国土资源分局的职能由组建后的自然资源局行使。自然资源局认为,置换的土地是由黄丰现场指界后,由黄丰在红线图上予以签名确认,现黄丰违反协议,拒不接受自己签名确认的红线图所确定的土地范围,黄丰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为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庭审之前,案件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进行勘查,核实黄丰所陈述是否属实的同时查看现场周边环境情况,以确认原国土资源分局置换给黄丰的1300的部分地块是否因条例的施行而无法办理规划报建手续,以及如上述原因导致无法办证可采取的补救措施。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国土资源分局与黄丰于2008年签订协议,约定为便于黄丰安排重建企业基础设施,原国土资源分局在公路边置换一块面积为1300的土地给黄丰。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和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规定,黄丰在当初属于国道的公路外缘起向外2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为此不能实现当初双方签订协议时的约定目的。为体现行政协议的诚信原则,自然资源局应对2008年双方签订协议时置换给黄丰的公路外缘起向外20米范围内的360土地因不能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而需另外在该地块的左侧或后面再补360国有土地给黄丰,并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为黄丰办理置换土地的使用证。

黄丰拿到判决书后感慨道:“压在我心里多年的大石终于可以放下了,感谢法官实地勘查了解实情,并作出的公平、公正的裁判!”至此,这场长达八年的土地置换纠纷终于画上了句号。